本报讯备受媒介关注的乘客集体诉东方航空公司山西分公司服务质量案,近日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航山西分公司败诉,乘客每人获经济赔偿200元。据悉,民航乘客因服务质量差获赔在我国尚属首次。
今年6月12日,15名乘客乘坐东航山西分公司MU7604航班,因飞机延误,本来两个多小时的航程竟变成30多个小时。航行结束后,乘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航山西分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乘客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法院判决前,东航山西分公司曾提出“和平解决”方案:一、答应乘客的赔偿请求;二、乘客不再向新闻界透露赔偿消息;三、不点明赔偿的法律依据。此方案被乘客拒绝。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服务上存在问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此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驳回乘客要求精神赔偿的要求。